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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 第六十八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,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,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、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变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,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,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,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,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,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,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,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